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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站重磅报告!黄益平、黄卓、刘晓春发声

发布时间:2024-01-21 12:55人气:

  半岛全站1月12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 )研究院的课题报告《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报告》)在广州南沙正式发布。报告建议,构建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以及在上海自贸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

  近日, CF40与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专家团应邀参加新加坡金融科技节并调研其金融行业。基于调研, CF40研究院立项了该课题。

  课题负责人、CF40 成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在发布会上表示,数字技术有可能在三个方面给我们的金融体系造成比较大的改变:

  第一,触达,用了数字技术以后,过去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触达的客户,现在变得相对容易。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数字金融发展这篇大文章,应该成为建设金融强国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监管,即必须把风险管住。黄益平认为,这两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问题没解决好,业务就很难持续发展下去。他同时指出,监管太松容易出问题,管得太死又会扼杀创新可能性,所以怎样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是我们现在遇到的较大挑战。

  开放,则是能否成为一个数字金融强国非常重要的指标。黄益平说:“我们在新加坡看到,中国的数字金融企业走出去发挥国际影响是有一定的可能性的。如何能做得更好?发挥更大的影响力?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围绕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这一主题,同样参与该课题的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黄卓提出四点建议半岛全站。

  黄卓表示,过去20年,数字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体系里最重要的创新。在创新的上半场,大型数字金融平台,特别是移动支付平台和金融科技公司,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在移动支付、在线投资理财、场景化金融服务等领域全球领先。

  他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两次出台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半岛全站、2022-2025)。进入下半场,整个中国金融体系里的持牌金融机构,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他们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才能保证我们保持数字金融强国的地位。

  黄卓认为,过去数字金融创新主要基于消费端。为支持实体经济,数字金融下一个发力方向,是支持产业端发展:一是大力发展产业数字金融,二是利用数字金融解决跨境金融中的一些难题,同时鼓励中国数字金融企业出海,提升国际影响力。

  黄卓说:“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帮助引领我国金融科技或者数字金融创新从应用创新驱动阶段进入到技术创新驱动阶段。上半场有很多创新不一定在技术上很先进,可能就是把两种已经有的技术连在一起,或者在一个商业模式上有一些创新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到下半场,低垂的果实采得差不多了,下一个阶段要进入到技术创新驱动阶段。”

  黄卓认为,进入沙盒的项目都是已经完全合规的项目,就失去了沙盒试错机制的意义。进入沙盒的项目应该明确哪一点不符合目前的监管规定,因此需要沙盒。

  黄卓同时建议,利用改革开放中特别管用的试点的方式,进行更大规模的开放或试验。

  另外,他认为,吸引国外金融机构到中国来,很重要一点,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明确规则,建立负面清单。黄卓同时指出,加强监管与市场沟通非常重要。

  课题组成员、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分享了他观摩2023年新加坡科技节的感想。

  二、金融科技公司出海,是这一波中国企业出海的缩影,是产业链的延伸,而不是产业链的转移。

  三、中国金融科技公司走出去,极大提升了当地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普及度,但科技公司如何适应当地法律、文化、习俗等还处于懵懂阶段半岛全站。

  四、新加坡及东南亚国家政府的监管是摸着中国和美国的石头在过河。他们抄作业并不是原封不动地抄。

  五、新加坡及周围其他国家金融科技应用主要还集中在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和领域,其应用水平比我国还落后几年。

  六、有效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风险发生,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及时化解风险,但不可能消灭风险。

  《报告》强调,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我国在数字金融领域拥有先发优势,而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的事实对我国继续保持领先、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二是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

  《报告》指出,上述观感对于思考我国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具有重要启示。首先,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数字金融监管在效率与稳定之间求得平衡。

  第二,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支持中国数字金融进一步走出去。数字金融强国必然是开放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但在数字金融领域,开放的重点应该是支持国内数字金融企业走出去。

  《报告》设专章就我国应如何构建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四方面具体建议:

  一是要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明确统一、全面监管的细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数字金融关联活动提供可预期、稳定的事前规范指引。

  二是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

  三是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

  四是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尤为关键。

  《报告》指出,数字金融领域是我国在未来全球竞争中已经占据先发优势的领域之一,要抓住机遇推动数字金融行业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数字金融的国际影响力,建设面向全球市场的数字金融强国。具体来看,可从四方面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提出,可考虑将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对孵化创新业务的“沙盒机制”进行空间扩容。

  其中,上海可侧重于全方位的技术应用创新和数字金融产品、数字金融工具、数字金融交易模式和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上海自贸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的应用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可利用FT账户向外辐射,既能对外双向开放,又能与国内其他地区相对隔离。

  粤港澳大湾区则可以侧重于跨境监管合作创新。大湾区囊括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理念和规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最佳的跨境监管合作实验环境。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在促进数字金融监管跨境协调方面的试验作用,有利于我国作为金融强国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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